修文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当事人提供就近立案服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立案庭、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一体化推进,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及人民法庭均可提供立案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在立案庭或住所地人民法庭就近申请立案,由先接收诉状的部门立案后办理内部移交手续,严禁相互推诿。

第二条不属于人民法庭审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就近选择人民法庭申请立案的,该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将案件移交给立案庭,由立案庭分配到相应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法庭审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就近选择在立案庭申请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人民法庭办理。

第三条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当严格贯彻立案登记制,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的,不得以错误理由将案件退回或者不予审核,禁止审核通过后不作立案处理。因材料不齐全作退回处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具体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申请立案的,因无法核实当事人身份,立案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途径申请网上立案。

第五条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当采用多渠道、便捷式收退诉讼费方式,方便当事人缴纳和退取诉讼费。

第六条立案庭负责指导人民法庭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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