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以案释法我省以法治之力硬核保

6月22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诉林业主管部门对修文县境内珍稀植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这是贵州省首例珍稀植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贵阳学院法学教授、教研室主任,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生导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特聘研究人员,贵州省法学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委会副主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翔,围绕该起案件热点、焦点,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帮助社会公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

年4月以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省、贵阳市检察院的工作安排,结合修文县珍稀植物资源名录及分布情况,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各乡镇林区对珍稀植物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及时了解珍稀植物的生长情况以及动态变化情况。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珍稀植物缺乏有效保护措施,导致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篦子三尖杉、榉木、香果树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铁坚油杉、岩生红豆树等珍稀植物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的情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但林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工作。该院经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对本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为突出庭审效果,把公益保护落到实处,该院申请由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杨成华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对珍稀植物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现实紧迫性和保护措施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供法庭参考。   庭审中,该院以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质证,围绕修文县境内珍稀植物现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意义等方面发表出庭意见,当庭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对现实威胁比较突出的珍稀植物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委托专家对全县珍稀植物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管护机制。   清镇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采纳了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文县境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林业主管部门当庭表示,将根据庭审判决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及时启动调查工作,委托专家对修文县珍稀植物进行全面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推进珍稀植物保护常态化。

赵翔律师针对本案,围绕珍稀植物保护及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珍稀植物?以及怎样对珍稀植物进行法律保护?

根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不难看出,珍稀植物是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野生植物”的俗称或者日常用语。珍稀植物在法律层面具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二是在原生地天然生长虽然不是珍贵植物,但属于重要经济、科研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了珍稀植物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和目录制度,将珍稀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名录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本案中,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珍稀植物,就包括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篦子三尖杉、榉木、香果树以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铁坚油杉、岩生红豆树等珍稀植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珍稀植物的监督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结合本案,根据《中共修文县委、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文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修文县林业主管部门(即县自然资源局)是当地珍稀植物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珍稀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珍稀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其次,需要了解什么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何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至少包括:一是原告的法定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人民检察院。这有別于在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二是保护的法益特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法益是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侵害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必须有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功能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最后,作为贵州首例珍稀植物保护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何特色与推广价值?

结合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经走访排查,发现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当地珍稀植物保护处于濒危及受威胁的状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共修文县委、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文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确定该县林业主管部门(即县自然资源局)对当地珍稀植物的保护负有主要监管职责,是本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先向被告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但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工作,原告遂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文县境内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随后该法院当庭宣判,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贵州首例珍稀植物保护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特色与推广价值至少有:一是拓展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法益。本案立足于珍稀植物的保护,尤其是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jj/325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