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有争议哪家法院能管辖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已经逐步融入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但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办?消费者应该向哪个法院来提起诉讼呢?以网络购物中较为常见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举例。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购物通常都是以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自主点击购买图标并付款的方式进行,消费者一般不会专门与经营者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更希望能够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要到“千里之外”的经营者所在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何种情况下可以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何种情况下只能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

要点提炼

1.当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则该管辖协议无效。2.当消费者的住所地与收货地不一致时,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3.经营者仅在网络店铺首页注明,但未能在商品详情页注明管辖协议的,视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协议无效。4.经营者仅主张以网购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管辖协议的,其诉讼请求恐难以得到支持。5.若经营者在宝贝详情页面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则管辖协议有效。

01

当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则该管辖协议无效。

典型案例

韩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鲁02民辖终号)法院认为:(1)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3)涉案网购商品详情中特别说明:“如对本公司网上所销售的产品以及产品描述有任何异议,可采取所有任何合法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本说明不排除或限制买家任何的消费者合法权利。卖家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所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具有本公司的管辖权”。该商品详情中被上诉人仅以“特别说明”、“黑体字”提示,未提交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订立管辖协议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上诉人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02

当消费者的住所地与收货地不一致时,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袁某与某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黔01民终号)案件事实:(1)消费者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收货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某社区服务中心。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系网络购物行为,收货地修文县龙岗社区服务中心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于法有据。03

经营者仅在网络店铺首页注明,但未能在商品详情页注明管辖协议的,视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协议无效。典型案例某电子商务商行与谷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京03民辖终号)法院认为:(1)谷某系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电子商行赔偿谷某购物款等。《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行虽主张其在网络店铺首页的“温馨提示”中载明“……出现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店铺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但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无需进入店铺首页即可直接进入商品页面购买商品,故不足以证实电子商行对消费者进行了合理提示,该协议管辖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谷某所诉之交易系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买卖商品,买卖双方在本案谷某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该地点即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看完以上3个案例,一些平时对法律比较感兴趣的小伙伴可能会存在一个疑问:我之前听说现在的网络购物平台在他们的平台服务协议里会专门声明管辖问题,我如果不同意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的话,可能无法使用这个网络购物平台。

笔者为大家找到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服务协议,如下图:由上图可知,“如果因使用网络购物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在我们点击“同意”并注册使用该网络购物平台之后,产生争议是否真的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平台服务协议是平台商家与平台用户分别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平台商家(经营者)与平台用户(消费者)之间达成的管辖协议,产生纠纷后仍然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具体我们可参照典型案例4。04

经营者仅主张以网购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管辖协议的,其诉讼请求恐难以得到支持。典型案例某商行与丁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鲁01民辖终号)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淘宝服务协议》是上诉人(淘宝商家)、被上诉人(淘宝用户)分别与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的淘宝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直接达成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将上述不同当事人两两之间分别达成的管辖约定适用本案,有悖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同时,我们要注意了,在宝贝详情页,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文字,如下图:红框中的内容,虽然看似是在强调“因为消费者已经在注册时同意了平台服务协议,所以产生争议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其实“同意平台服务协议”与“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如果与该店铺经营者产生纠纷,同意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两码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其购买的商品在详情页中以“大写加粗”、“红色字体”等方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标注的话,则视为经营者履行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协议有效。具体我们可参照典型案例5。05

若经营者在宝贝详情页面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则管辖协议有效。典型案例何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鲁11民辖终号)案件事实:(1)消费者收货地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公司。(2)何某在注册淘宝账户时确认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淘宝公司对该协议管辖条款已特别注明。(3)某科技公司在天猫商城的某旗舰店中,每种商品中均有提示“您在注册本网上平台账户时,已同意平台服务协议。如通过该平台购买本店产品,您与本店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履行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法院认为:(1)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某旗舰店商品提示信息截图载明,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科技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该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且由该法院管辖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合法有效约定。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网络购物中,通常存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相隔较远的情况,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合理利用管辖规则,在合法的情况下为自身争取最大利益。王玉格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与传承,产品责任联系方式:邮箱:wangy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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