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14时30分左右,沈某驾驶贵A籍小型轿车,在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襄阳大道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未按导向车道调头时与正常行驶的钱某所驾驶的贵A籍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此次事故沈某驾驶机车在路口违规调头,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由沈某负责。
交警提示
在通过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应该按照导向指示标线提前变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直行时借道左转弯车道;二是左转弯时借道直行车道;三是在左转弯和直行车道随意右转弯。对于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是很危险的,容易和同车道的车发生剐蹭的事故。(供稿/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