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四起百日行动相关案件典型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程曦)贵州省法院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于日前圆满收官。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百日行动”相关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付某寻衅滋事、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付某伙同杨某甲、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帮他人出头撑腰,在修文县扎佐中学门口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殴打。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伙同杨某甲、李某等人为帮他人出头撑腰,驾车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修文县扎佐镇浪潮水库路边空地处,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杨某乙实施殴打。后被告人付某与杨某甲、李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修文县龙场镇营盘山水库路边空地处,通过拳打脚踢、刀背击打的方式殴打刘某某。

年1月20日,被告人付某与杨某甲、李某持刀抢走被害人周某甲手机一部、张某某手机一部、周某乙手机一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三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付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以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结伙抢劫、随意殴打他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有的系在校学生,应依法予以严惩。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全省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将惩治校园暴力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百日行动”重点工作之一,依法快审快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校园安全、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案例编写:饶伏龙郝秋)

典型案例二:陈某芬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芬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发箐乡接送学生上学,违法从事校车业务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查,陈某芬驾驶机动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25人,超员率高达%,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芬无校车营运资质搭载在校学生,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芬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重点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254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