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消防大队违法作出行政处罚进退两难

年2月10日,贵阳市修文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修文消防大队”)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对大风车幼儿园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因检查时发现大风车幼儿园的经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儿童睡觉的房屋墙面、地面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修文县消防大队于次日对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大风车幼儿园在年3月1日前予以改正。同年2月20日,修文消防大队对大风车幼儿园的法人和工作人员针对经营场所的消防问题进行一一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当日,修文县消防大队对该幼儿园消防问题予以立案后,于年2月25日组织机关进行集体议案讨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大风车幼儿园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3月2日,修文县消防大队对大风车幼儿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因其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疏散楼梯设置不足,灭火器配置不足),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向修文县消防大队申请听证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3月10日,消防大队举行了听证会并维持了原拟定的处罚。同日,经过消防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修文县消防大队对大风车幼儿园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方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我方认为,行政处罚,罚只是手段,管才是目的,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管理秩序、对其他行政相对人达到警示示范的作用。具体到本案,消防相关部门在我方年主动寻求消防改善时不管、罚之前不管、罚之后不管,不仅不管,我方房屋甚至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遭遇强拆。拆迁前我方当事人依法经营多年,在此期间消防相关部门从来未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督促,指导、协助,待到拆迁进行时,我方当事人因拆迁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开学、涉案房屋将拆之时才管,这是督促我方当事人履行何种行政管理秩序?罚之后就强拆,对其他行政相对人又作出了何种警示示范?

因红线规划冻结,我方当事人如擅自就消防楼梯设置进行消防施工,就会因为无规划施工许可而遭受处罚,如不擅自进行消防施工,如今又被修文具消防大队处罚,可谓是进退维谷。修文县人民政府不仅是本地的消防工作总负责人、也是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人,本案处罚一事,与征地拆迁关系紧密,修文县相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置我方于进退两难、横竖被罚的境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是以罚逼迁。

最终,经过两审终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修文县消防大队对我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罚代管”是违法的,“只罚不管”也是违法的,“以罚逼迁”更是违法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正当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412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