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医院副院长受贿87万余元,多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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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经中共望谟县委批准,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韦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望谟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日前,记者了解到韦文礼因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望谟县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韦文礼利用其先后担任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国、晁某平、舒某宁、汤某发、贺某江、付某文、赵某虎、孙某、房某林等9人在与医院开展业务往来期间提供帮助,非法在医院其办公室内、医院停车场和家中等处收受上述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万元。

先后8次共收受陈某1送给41万元;

(1)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3万元;

(2)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3)年年底的一天,韦文医院斜对面双虎家私后的家里,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4)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5)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6)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家中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6万元;

(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家中,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6万元;

(8)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现金人民币6万元。

2.先后13次收受晁某送给13.26万元。

(1)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36万元;

(3)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的门口,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9万元;

(4)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5)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36万元;

(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2.1万元;

(7)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36万元;

(8)年年底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

(9)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附近,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56万元;

(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的停车场,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12)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56万元;

(13)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晁某现金人民币0.76万元。

3.先后9次共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1)年年初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医院斜对面双虎家私附近,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4)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望谟县环城路其家楼下,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5)年年底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6)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望谟县环城路其家中,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7)年年底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7万元;

(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舒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门口,收受孙某送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

5.先后7次共收受汤某送给财物7.万元。

(1)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汤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门口收受汤某送给价值共计元的6瓶53度飞天茅台酒;

(3)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中收受汤某送给价值共计元的6瓶53度飞天茅台酒;

(4)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汤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5)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门口收受汤某送给价值共计元的6瓶53度飞天茅台酒;

(6)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门口收受汤某送给价值共计元的6瓶53度飞天茅台酒;

(7)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其位于望谟县环城路的家门口收受汤某送给价值共计元的6瓶53度飞天茅台酒。

6.先后8次收受贺某送给3.25万元。

(1)年年初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35万元;

(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斜对面双虎家私附近,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4)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位于望谟县环城路家中,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6)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位于望谟县环城路家中,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7)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8)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贺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7.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的停车场,收受赵某送给现金人民币0.3万元。

8.先后4次共收受付某送给1.6万元。

(1)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

(3)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9.先后7次收受房某送给15.23万元。

(1)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望谟县环城路客车站附近的一个旅社,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0.85万元;

(2)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望谟县环城路客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3)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兴义市附近的一个旅社,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3.8万元;

(4)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5)年上半年的一天,韦文礼在兴义市,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5.98万元;

(6)年五月左右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韦文礼在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房某现金人民币0.2万元。

另查明,年3月28日,被告人韦文礼主动到望谟县纪委望谟县监委交代其部分收受相关人员钱物问题。又查明,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文礼及其家属向望谟县纪委县监委上缴违法违纪款40万元,望谟县纪委监委分别出具2张收据载明收到:“韦文礼缴违纪款元”、“韦文礼缴违法资金元”,后经望谟县纪委监委进一步核实说明,被告人上交的12.万元作为自愿主动上交登记、0.万元作为违纪所得上缴国库,剩余的26.万元作为涉嫌受贿罪退赃款。年2月8日,被告人韦文礼及其家属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又退赃款6万元。因此,本案被告人韦文礼共计退赃金额为3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文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文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韦文礼向望谟县纪委望谟县监察委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韦文礼违法所得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郝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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