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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直接管辖广告主在异地网站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属于超越职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案被申请人存在在年年初利用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有损第三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申请人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而是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认定申请人属于超越职权并无不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冀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民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力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经济开发区北区(新业工业园)新东环与梦蛟路交叉口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素菊,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韶峰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同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认定申请人超越职权证据不足。本案,被申请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互联网上发布贬低第三人邯郸市田野机械有限公司的商品水泵,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举报,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发生在鸡泽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履职尽责,并非超越职权,应当予以支持。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部门规章。针对管辖问题,申请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告法》准确无误,足以说明申请人有合法的管辖权。二、原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在申请人对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中,全案卷自始至终没有引用过《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中的任何条款,且被申请人并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管辖规定,申请人当然享有合法的管辖权,原二审法院仅凭主观臆断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无管辖权,适用法律不当,作出撤销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严重错误,不但放纵了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应当撤销并及时纠正。三、原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明显错误。因为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适用部门规章作为管辖依据,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告法》相悖,所以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告法》确定申请人有合法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且在作出处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的申辩、陈述和听证及原一审程序均未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原一审法院虽对违法行为持续中,也可适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管辖规定作了论述,并未认定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了该办法,所以原二审法院不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同样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即便如申请人所称,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涉案行为发生在阿里伯乐网站的网页上,阿里伯乐网站属于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及注册地均在河南省××××区,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由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申请人无管辖权,其直接对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告法》并不抵触,其系具体的规章,在有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规定的规定时,应适用细化具体的规定,而不适用范围更广更大的规定。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原一审判决引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具有管辖权,但是本案第三人于年8月进行举报,该《办法》是年9月1日实施,第三人举报时该办法并未实施,对未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原二审予以纠正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另郝少鑫并非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发布该言论不是我公司授权的行为,与我公司没有关系,且阿里伯乐网站在知道第三人举报后,已经主动将田野钻机质量不如国峰钻机的字样予以了删除,违法状态并未持续。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且本案的广告主、被侵权者都在同一区域居住,案件的处理、执行等都方便,既减少案件成本又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所以原二审法院从法律角度、从人情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直接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案河北国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在年年初利用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有损第三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告发布者河南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申请人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而是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认定申请人属于超越职权并无不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系部门规章,但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抵触,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伟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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