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李光辉、杨琼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李光辉、杨琼、郭臣英在担任贵州省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穗丰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副总经理期间私分国有资产万、私分政府价差补贴和粮油保管费万,李光辉、杨琼贪污38万元,李光辉、郭臣英贪污17万元、李光辉个人贪污万,李光辉、杨琼挪用公款10万元偿还高利贷,杨琼和罗某贪污私分,杨琼分得元,罗某分得元。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年12月10日作出()黔刑初号刑事判决。李光辉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万元,并处罚金20万元;杨琼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郭臣英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后,李光辉、杨琼、郭臣英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进行了宣判。
李光辉、郭臣英、杨琼私分国有资产3300元
年至年期间,李光辉安排郭臣英、杨琼在购销公司、穗丰公司的稻谷和大米等采购业务中,采取以低价购入、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等方式套取截留资金.78元,并以发放“奖金”形式私分3300元给个人,其中在年私分元(李光辉分得元,郭臣英分得元,杨琼分得元)、年私分元(李光辉、郭臣英、杨琼各分得元)、年2月私分0元(李光辉、郭臣英、杨琼各分得元)、年6月私分元(李光辉、郭臣英、杨琼各分得元)。
李光辉、郭臣英、杨琼私分政府价差补贴和粮油保管费2775元
9年,修文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修文县粮食局组建成立穗丰公司,同时聘用李光辉为穗丰公司经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从事县级粮油储备业务,不开展其他业务,不进行分红等福利性活动,公司融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公司人员编制8人,相关人员从购销公司职工中考察选聘,工作待遇等按照原渠道解决,不在穗丰公司领取任何报酬。穗丰公司经费来源于政府每年支付粮油保管费和在粮油轮换过程中轮换粮油的差价,该价差财政全额拨款给穗丰公司。
年7月,李光辉、郭臣英、杨琼等人商议并决定将政府支付穗丰公司的保管费、粮油价差补贴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形式进行私分。自年7月至年4月期间,穗丰公司共计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形式私分给员工2775元。其中李光辉个人私分到元,郭臣英个人私分到元,杨琼个人私分到元,剩下的元被私分给公司其他人员。
李光辉、杨琼共同贪污元
年6月至年12月,个体粮商阳某向购销公司供应救济粮、低保粮和学校营养餐等,其供应的救济粮、低保粮、学校营养餐单价不一,但均未达到每公斤5元的单价,杨琼在做账时统一按照每公斤5元的单价入账,因提高单价套取的资金为元。
年12月,杨琼与阳某结算,购销公司实际还应支付阳某的大米款.30元,后李光辉、杨琼与阳某商议,将套取的元用于冲抵被告人李光辉和杨琼个人分别某朝晖的借款,杨琼便安排人将还应支付阳某的大米款.30与提高单价套取的元,共计.30元全部转账给阳某。后因杨琼发现有一笔大米款是按照每公斤5.6元的单价做账的,因此多套取了元,便向李光辉请示处理意见,李光辉要求杨琼全部按照每公斤5元的单价做账,由李光辉叫阳某把这元打回购销公司来。李光辉和杨琼从分得的钱中分别拿出元、元给阳某交回购销公司,后阳某把这元打回了购销公司。经贵州红华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年6月至年12月采购入账情况,购销公司实际应付阳某购买的大米款是.50元与入账金额.50元差异元,扣除阳某返回的元,二人共同侵吞国有财物元,其中李光辉涉嫌贪污元,杨琼涉嫌贪污元(0元+元-元=元)。
李光辉、郭臣英共同贪污元
9年至年期间,郭臣英在采购业务中,先后以低价购入、高价报账的方式套取资金元,后郭臣英与李光辉共谋将该款私分,其中李光辉分得元,被告人郭臣英分得元。
李光辉个人贪污.66元
年9月,购销公司将扎佐老粮管所地块租给个体商人周某修建钢架大棚经营超市,经商议,周某从年每年支付0元租金给购销公司。年,李光辉安排人与周某重新签订协议,将周某缴纳的年、年租金元据为己有。
9年穗丰公司成立后,按照规定穗丰公司需要储备0吨稻谷。郭臣英、杨琼通过高价虚报收购价格实现财务的平账,以完成修文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在实际收购稻谷期间,李光辉将留存的51万不能说清去向。
年2月至年4月,郭臣英分别以业务周转金形式从购销公司借款.92元用于购买大米,购销公司应付阳某大米款.42元,但郭臣英实际支付阳某.40元。年4月17日,阳某将多收到的.98元转账给李光辉账户,李光辉将.98元予以侵吞。
年5月,购销公司向阳某购买大米公斤,应支付大米款元。年6月5日,罗某以业务周转金形式从购销公司借款元,购销公司将元转账至罗某1账户后,当日罗某1转账元至李光辉账户。李光辉将余款元侵吞。
年9月至年1月期间,购销公司向阳某处购买大米公斤,应付阳某大米款元,但根据李光辉的安排,郭臣英分别于年9月、10月、年1月共计支付阳某元(该款不包含年郭臣英从购销公司借款元并转款元给阳某部分),年5月16日,阳某将郭臣英多付的大米款元转账至李光辉账户(阳某实际转账.56元至李光辉账户),李光辉将元侵吞。
李光辉、杨琼挪用公款20万元偿还高利贷
年上半年,杨琼和罗某从罗某姐姐处各借款元高利贷用于投资修建修文县栖凤大道,因偿还利息压力大等原因,二人将实情告知李光辉,并称想从购销公司借款偿还自己的高利贷。年7月2日,在李光辉的授意下,杨琼和罗某分别从购销公司借款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罗某姐姐的高利贷。
杨琼和罗某共同贪污私分元
年4月,罗某从购销公司借款38元,在此之前,罗某发放低保粮应交回购销公司元。年11月,杨琼在购销公司买大米过程中以低价购入,高价做账的方式提取元,后杨琼与罗某共谋由杨琼安排阳某出具一张元的虚假领条用于冲抵罗某年4月向购销公司38元借款及元发放低保粮应交款。后杨琼和罗某将元私分,其中杨琼分得元,罗某分得元。
年6月2日、10月9日,郭臣英主动上缴涉案款43万元;年6月2日、9月30日、10月31日,杨琼主动上缴涉案款43万元。
法院: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年12月10日作出()黔刑初号刑事判决。李光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万元,并处罚金20万元;
杨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郭臣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李光辉、杨琼、郭臣英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光辉、杨琼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郭臣英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二审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黔刑初号刑事判决,对于杨琼、郭臣英的判决维持原判。
李光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