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安委办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遵守禁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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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为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春节,减少环境污染,捍卫碧水蓝天,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助力大生态战略行动实施,市安委办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自觉遵守辖区政府禁放公告,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争当文明市民,共同守护蓝天白云。1月31日,就哪些区域禁止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安委办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

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及禁止燃放区域有哪些?

答:根据有关公告,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明区、云岩区: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贵阳市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观山湖区:所有社区行政区域内为全年禁止燃放、销售区域,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镇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

白云区: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区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新社区属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其余区域均允许常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特殊规定的区域除外)。

乌当区: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经开区:根据“贵阳市城区一环内实行烟花爆竹禁放、二环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求执行。

清镇市:新岭社区、红新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巢凤社区、时光社区、乡愁社区、红枫湖镇陈亮村、黄土村为限制燃放区域。

修文县:所有林区为禁止燃放地区。县城控规范围为禁止燃放地区,具体为:东至罗家寨边缘、阳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厂;西至川会馆、冒沙井;北抵大寨边缘、同济堂药业。这些地区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开阳县:县城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华鑫油化厂、西至擦脚石、西南至毛栗山、西北至磨料厂路口、北至宝龙寨圈定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该区域内,除农历除夕夜至正月十五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息烽县:永靖镇、小寨坝镇和新华社区为限制燃放区域。永靖镇、新华社区限制燃放区域范围为东至川黔铁路、西至老贵遵公路、南至下阳朗村西门湾路口、北至红旗村石丫口(川黔铁路与老国道交叉路口);小寨坝镇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上寨川黔铁路、西至兰海高速公路,南至大干沟桥,北至下寨。

此外,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问:春节期间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答:中心城区在二环外均设置有正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市民一定要到持有合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进行购买,正规零售点均为独立门面,且有明显标牌标识。

问:烟花爆竹购买和安全燃放知识有哪些?

答: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特别要查看是否粘贴有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伪标识。严禁购买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明火和电源,不要和其他易燃物品混放,不要存放于未成年人易于拿到的地方,不要放在阳台、易受潮和被阳光照射的地方。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箱(件)或者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不得向他人、车辆、构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不得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严禁在繁华街道、商场、影剧院、车站、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靠近重点文物、古建筑、林区、风景区、电力设施下方等处燃放。严禁在油库、加油(加气)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边米范围内燃放。禁止购买和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标注的燃放说明进行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严禁手持燃放,严禁酒后燃放,严禁未满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燃放时严禁将发射口对准他人。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拆开成单个或多个进行燃放。

燃放时严禁在距离烟花爆竹产品25米范围内进行观看。燃放时,要将烟花直立并平放于坚实、平整地面,且要注意按“向上”标准摆放。在点火前,要先撕开点火引线贴,人体要偏离烟花0.5米以外,且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然后用香烟或香棒点燃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的产品严禁燃放),点火后要迅速离开25米以外的安全距离进行观看。燃放过程中如发生时间间隔超长、熄火、断火等情况时,切勿立即靠近探望,严禁再次点火,须等15分钟后再进行灌水处理。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等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和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问:相关法规规章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销售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答: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经营人员,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本报记者代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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