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被告人倾废千余吨认罪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公布40起典型案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指出,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田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固体废物。

年10月,被告人阮正华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昌顺。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

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60万元。

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白皮书指出,该案的处理既明晰了危险废物生产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前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决心和态度,又注重适用预防原则,通过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和惩治功能。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最高法评析指出,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王旭光还表示,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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