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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扫除”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营造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浓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稳定,贵州各地纷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将贵阳市各区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公布如下(贵阳市观山湖区、乌当区、开阳县的举报奖励办法以贵阳市为准):
贵阳市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元。
第八条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六)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0元。
第九条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元。
第十条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大麻0株以上不满0株的,奖励元;
(二)查获罂粟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0株以上的,奖励0元。
第十一条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0元。
第十三条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第十四条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00元。
举报方式: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在贵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兑现大会上,举报人王某某获奖励金5万元。
南明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一次查获吸毒人员3人及以下的,每查获吸毒人员1人奖励元;一次查获吸毒人员4人至9人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一次查获吸毒人员10人及以上奖励0元。
2.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元;
3.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奖励元至0元,50克以上每克奖励元。
其他毒品以海洛因为基础计量单位(克)进行折算:吗啡2:1,苯丙胺类毒品2:1,鸦片30:1。其他毒品,根据刑法和禁毒法律法规,以对贩卖海洛因的惩罚度进行折算。
4.举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查证属实,破获毒品案件后缴获毒品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标准予以奖励;缴获毒赃的,按照审判机关最终认定毒赃的10%—15%予以奖励;查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按每名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5.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株及以下奖励元,株至株奖励元,1株至株奖励元,株及以上奖励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元。
6.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至0元。
7.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逃犯,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8.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查实捣毁一个奖励0元。
9.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人线索,贩毒10克以下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元;贩毒11克-50克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1元至元;贩毒51克及以上案件每抓获1名,奖励3元至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按悬赏金额予以奖励。
10.举报人确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元。
举报方式: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云岩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八条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六)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大麻0株以上不满0株的,奖励元;
(二)查获罂粟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0株以上的,奖励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00元。
举报方式: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花溪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元。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六)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四)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五)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元。
第十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大麻0株以上不满0株的,奖励元;
(二)查获罂粟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0株以上的,奖励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00元。
第十三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00元。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举报
花溪区公安分局:83631;83632
经开区公安分局:83847
白云区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分局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元,每案最高奖励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其中,缴获海洛因:
不满1克的,每案奖励元;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元;
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元;
50克以上不满克的,每案奖励0元;
克以上不满克的,每案奖励元;
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0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元;
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
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
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
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元。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元外,对超出千克部分,每超出千克追加奖励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大麻0株以上不满0株的,奖励元;查获罂粟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0株以上的,奖励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工厂的,除按照本条第二项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0元;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0元;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另行奖励00元。
(七)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抓获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抓获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0元;抓获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八)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00元。
毒品缴毒量折算为海洛因的标准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查破案件时参照的最新规定为准。
举报方式: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息烽县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条凡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每查获一起,奖励元。
第四条凡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邮寄、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元;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元;10克-克的,奖励元-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万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凡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案奖励元;一次性查获罂粟株以上的奖励元;株以上的奖励0元。
第六条凡举报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物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行为线索的,按缴获数量,视情况奖励元-3万元。
第七条凡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和制毒加工窝点(工厂)的,根据刑事案件的定性等级进行奖励。其中,一般刑事案件奖励1万元;重大刑事案件奖励3万元;特大刑事案件奖励5万元。
第八条凡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毒品案件奖励元;重大毒品案件奖励0元;特大毒品案件奖励5万元。
第九条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对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元;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县级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派出所的电话举报。
息烽县公安局举报-87722
小寨坝镇派出所举报-
养龙司镇派出所举报-
永靖镇派出所举报-
九庄镇派出所举报-
西山镇派出所举报-87620
温泉镇派出所举报-87786
青山乡派出所举报-87610
石硐镇派出所举报-87630
鹿窝镇派出所举报-87670
流长镇派出所举报-87690
永阳街道办举报-87720
(二)信函举报,可寄送信函到息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修文县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元。
(二)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元;缴获毒品1克及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元;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元;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0元;缴获毒品克以上不满克的,奖励元;缴获毒品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0元外,对超出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00元。
(三)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查获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大麻0株以上不满0株的,奖励元;查获罂粟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0株以上的,奖励0元。
(四)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0元;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元。
(五)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00元。
举报方式: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清镇市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举报奖励标准: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元,以此类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元;
2.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30克的,每案奖励元;
3.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含30克)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元;
4.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克的,每案奖励元;
5.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克以上(含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0元;
6.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7.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千克以上(含5千克)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2万元;
8.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万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贵州省和我市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株或大麻株,奖励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克奖励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0元。
(五)举报制造毒品窝点、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0元-3万元。
(六)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举报方式:
清镇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电子邮箱:qingzhenshij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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